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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市漫画家协会——为我国首家地市级漫画家协会,成立于2007年3月24日。著名漫画家华君武、方成和韩羽先生亲笔题词祝贺,中国美协漫画艺术委员会主任、讽刺与幽默报主编徐鹏飞先生,中国美协漫画艺术委员会副主任、山东省漫画家协会主席黎青先生等著名漫画家到会祝贺。
聊城市漫画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
名誉主席:韩 羽 黎 青
主 席:刘维新
副主席:王银祥 乘 风 金惠华
刘艾新 孙宝欣 王怀申 吕中岳
秘书长:孙宝欣(兼)
副秘书长:刘光桐 杨 平 李 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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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君武先生题名

方 成先生题名

韩 羽先生题词

协会标识

标识设计说明:
A.标识的整体基本型为长方形。
B.标识图样色泽以金黄、橙色调为主,意喻漫画艺术是文化艺术中的朝阳产业。
C.标识色调似灿烂的阳光,象征聊城市漫画家协会朝气蓬勃,前程似锦。
D.标识中一支折弯犀利的画笔冲破条框的束缚,象征漫画的表现手法不受客观限制
的独特个性,力图表现了漫画辛辣的讽刺意味和特有幽默特征……
E.标识的下部“LCAC”为聊城市漫画家协会的英文缩写。
F.标识设计符号化,时尚、简约。
(设计/孙宝欣)
聊城市漫画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:聊城市漫画家协会
英文译名:liaocheng Association For Cartoonist
英文缩写: LCAC
第二条 协会性质:由热心漫画事业的漫画家、漫画作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、地区性、专业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: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,团结聊城漫画家,促进聊城漫画文化事业健康发展,为聊城漫画家和爱好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,推动聊城漫画事业与其它地区的交流,倡导以中华民族文化为背景的漫画创作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聊城市文化局、聊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:聊城市柳园南路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
(一)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创作活动,引导会员创作出具有高度思想性和艺术性的作品;
(二)定期为会员举办漫画展览、比赛、论坛等,组织会员参加其它地区的相关活动;
(三)与国内外其它地区的漫画相关协会进行交流,扩大创作视野;
(四)经有关部门批准,编辑漫画相关刊物、建立协会网站,开展漫画艺术的研究和人才培训。
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
凡从事漫画创作者(作品具有一定水平,参加过省市美术展览或在省市报刊上发表过漫画作品的)及关心支持漫画艺术事业发展者均可申请入会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其漫画作品经过展览或发表,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附申请者参与漫画活动的相关材料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、展览,积极完成协会所分配的任务;
(四)认真学习本协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知识,提高漫画专业水平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规定
(一)会员要求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经理事讨论后宣布该会员退出并收回会员证,并报文秘组备案;
(二)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(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若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(最长不超过二届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;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,并在章程中写明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选举程序
(一)会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讨论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;
(二)召开会员大会,经到会会员1/2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;
(三)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任命。
(四)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,由会长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,经讨论通过后方可任命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罢免程序
(一)2/3以上会员提出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申请;
(二)召开会员大会,投票表决2/3以上会员通过后;
(三)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即可罢免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会员的会费100元(五年)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公开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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